为规范场内短驳三轮车运输作业,切实做好市场配套服务工作,制订本规定:
一、场内短驳三轮车上岗运行,必须在车辆明显处挂置市场短驳运营牌照。
二、短驳三轮车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,不得成群结队,乱停乱放,影响交通,阻塞通道。
三、短驳三轮车不得对经营户敲诈勒索,强驳强拉,不得与客户相互勾结,帮助逃票,一经发现以上情况,立即取消营运资格。
四、场内短驳三轮车营运牌照不得转借,更不准转租他人,如发现转借、转租者,取消营运资格。
五、场内短驳三轮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400公斤,短驳费视货物多少与路线远近,由车主与货主协商定价。
六、场内短驳三轮车人员如发现场外无牌照三轮车进场运营,必须向市场保卫科汇报,由保卫科负责处理,不得私自处理。
七、场内短驳三轮车必须在每月5日前,主动向保卫科缴纳停车费,逾期者作自动放弃运营资格处理。
八、场内短驳三轮车如与客户发生争议,或车主与车主发生争议,由市场保卫科调解处理。
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
二OO三年十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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